| 自拍色情照放在自己的部落格,是否觸法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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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拍的色情照自己將照片放在自己部落格上,這樣有觸犯到法律嗎?
首先,色情照算不算是「猥褻文物」?
這在目前法院實務見解還有很多不同意見,最主要的要視是這張色情照片的內容為何。根據以往實務經驗對於「猥褻」的定義乃「主觀上滿足自己性慾,客觀上足以挑起他人慾望」。
就姑且將色情照定義為「猥褻物品」來討論。
這邊可以涉及法條有兩條:
刑法第235條第1項:「散布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刑法第310條第2項:「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〈毀謗罪〉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如果是自己自拍色情照,也是自己將色情照放在自己部落格,這邊比較沒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罪的問題。因為是自己放自己的照片,並沒有他人來侵害自己;但是就會有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的問題,因為這樣有妨害風化的問題存在。 |
根據中華民國刑法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,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 235 條 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製造、持有前項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 前二項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新聞引用 http://www.justlaw.com.tw/ViewLawTxt.php?id=79
法條引用 http://law.moj.gov.tw/